2017年丽水中考招生加分政策
招生优惠
(一)身份类
1.归侨、华侨子女、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(凭外侨办、台办证明),降5分录取。
2.少数民族考生(凭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),降10分录取。
3.在初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,并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、政府表彰的考生,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。
4.烈士子女(凭民政局证明),可根据本人志愿录取。
5.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(凭丽水军分区证明),参照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<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>的实施意见》(浙政联〔2013〕2号)执行。
6.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(凭市委人才办证明),参照《关于印发<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>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》(丽委人〔2012〕3号)执行。
(二)体育类、艺术类、科技类
2017年体育类、艺术类、科技类竞赛获奖加分按照《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<丽水市2014年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政策>的通知》(丽教基〔2014〕12号)执行。
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国发〔2014〕35号)、教育部等部门《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》(教学〔2014〕17号)及浙高招委等部门《关于贯彻国家高考加分政策的意见》(浙高招委〔2015〕2号)文件精神,从2018年起,全市统一取消体育类、艺术类、科技类高中招生优惠。有相应特长的考生可报考高中学校特长招生,考生的相关特长、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,供高中学校录取时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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